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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两周岁以下的子女,一般随女方生活。
2、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的子女,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、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、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,可予以优先考虑。
3、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,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。
同时,司法解释也规定了,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孩子,如果一方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,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,可以优先考虑另一方取得抚养权。
司法实务中,如果女方出轨,该情节可以作为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形。同时结合其他条件,由法院对抚养权的归属进行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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